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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最新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最后更新:2021-04-12 17:23
企业内训课程价格 参考价格:待定 (2天(每天6小时))
  • 培训讲师:杜静
  • 课程领域:管理技能 - 招投标管理
  • 培训对象:总裁、高层管理、中层干部、基层主管、基层员工
我要报名课程内容介绍

课程简介:

伴随党的十九大的春风中国走进了新时代。近段时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出台了一系列的新的政策法规和操作规定,包括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互联网+行动方案、中国电子招标公共服务平台的开通、信用中国的建设、PPP项目采购的法律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等,同时2018年即将实施的新法规就有对于《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修订《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招标公告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五个新的《标准招标文件》公布实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颁布实施等。随着依法治国的国策深入人心,要想合法合规又能高效廉洁的完成招标采购,需要我们招标采购人员随时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本课程专门针对2018年颁布实施的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做逐一解读。同时还可以根据学员需要增加讲解他们关心的其他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内容。

课程目标:

主要讲解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包括最新颁布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颁布的一系列全国性的综合部门规章和规定。特色是重点配合规范的招标采购流程诠释和分析各环节的相关法律规定,让学员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法规知识解决招标投标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课程对象:

一切与招标工作有关的人员

授课方式:

以案例教学为特色,辅以讲授与小组研讨

授课时间:

2

课程内容:

一、最新招投标领域法规政策介绍

1.《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内容

2.《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入场项目要求、进场交易程序、审批流程及服务边界

4.中国电子招标公共服务平台的介绍和信用中国等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规定

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介绍

 

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解读

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范围;

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

3.有待下回分解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4.如何正确理解第5条第2款的“可以合并”;

5.16号令传递了《招标投标法》大修的哪些方向。

 

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10号令)解读

1.发改委10号令发布背景、内容变化及适用范围

2.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的基本原则

3.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内容包括哪些

4.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标结果公示的内容包括哪些

5.招标公告及公示信息发布的基本流程

6.公告公示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如何保证,由谁负责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国家九部委局五个新的《标准招标文件》解析与应用

1.《标准招标文件》体系、编制原则、适用范围

2.《标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书内容释义

3.《标准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的响应与偏差条款的规定

4.《标准招标文件》针对勘察、设计、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如何利用和完善报价条款

5.《标准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作出了哪些基本要求

6.《标准招标文件》与《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衔接和应用

7.如何设置综合评估法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因素和标准

8.如何设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因素和标准,以及详细评审标准中的评审因素和标准

9.《标准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条款对评标委员会有哪些约束

10.根据《标准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

11.《标准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中对合同变更是怎样界定的

12.《标准招标文件》合同违约、索赔与争议的界定与处理实务

 

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新规定与应用实务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区别

2.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与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产生办法

3.不得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相关规定

4.关于投标人提供样品的特殊规定

5.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的澄清和修改

6.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还、不予退还相关规定

7.同品牌产品下投标、评标的相关规定

8.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与澄清、说明和补正)

9.视为串通投标情形

10.公开招标方式变更为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规定

11.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主体以及采购人、评标委员会职责

12.评标委员会人数的特别规定以及成员法定更换情形和方式

13.评标方法以及投标报价修正等规定

14.投标无效的法定情形和可以修改评标结果的情形

 

六、招标投标争议与监督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的应用

1.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及有关程序与注意事项

2.招标无效、投标无效、评标无效、中标无效行为的认定

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工程建设项目的异议和投诉的提出主体、形式要件与证据收集,以及受理主体、受理时效、处理程序等法律规定

4.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对于政府采购的质疑和投诉提出主体、形式要件与证据收集,以及受理主体、受理时效、处理程序等法律规定

5. 如何预防、鉴定和处理高价围标、低价抢标、陪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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