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制”来了,能否治愈药企虚开“顽疾”
2019年11月15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通知》明确,2019年12月底前,各省要全面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试点25种药品的采购和使用政策。2020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扩大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
二、“一票制”后,药企税务风控箭在弦上
“一票制”2020年全面推行后,医药企业普遍关注:税务风控应向何处施力?综合来看,“一票制”后,在医药企业销售费用普遍大幅降低的情况下,如果某家医药企业的销售费用依然虚高,很容易被税务机关监管到。
三、药企三种交易模式凸显虚开刑事风险
医药是关乎国计民生的行业,是国家重点规范的行业。但是,近年来医药企业涉嫌虚开的案件频频现诸报端,给医药行业带来负面影响。总结这些案件,可以发现药企涉嫌虚开的几种交易模式,本文在对上述交易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揭示各模式下虚开风险爆发点,并提出相应建议供广大药企参考。
四、医疗设备公司涉嫌“虚开”被撤案
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微公开一则民营企业涉嫌虚开刑事案件,最终公安机关以主要证据不足予以撤案。结合此案,本文对虚开刑事案件中真实货物如何判断、资金回流认定以及虚开犯罪构成要件等内容进行总结,以期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罪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五、医药行业并购尽职调查应关注的九大法律陷阱
本文旨在分享在医药企业投资、并购过程中碰到典型的和非典型的法律风险关注点,一起帮助投资人和并购方严谨缜密地看待目标公司可能存在的问题并通过交易架构化解、降低风险。
六、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因取得不合规发票补缴税费数千万
2020年4月25日,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沪税稽一处[2020]14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对此,本文梳理相关信息后,就案件发展情况概述如下......
七、如何从事实、证据、证明标准上定性"无货虚开"
如果是开票方被指控“无货虚开”(暴力虚开),则首先要看公诉方证明“无货”的证据是否充分,例如,B医药公司有真实的采购,能够提供发票对应货物采购入库的原始凭证,那么至少说明有真实货物存在,那么认定“无货虚开”(暴力虚开)就与企业有真实货物采购入库的客观事实相矛盾。
八、案例解读2020医疗器械行业涉税风险
医疗器械的利润率比药品更高,为了让医院接受本企业产品,企业和销售人员必然要支付更大的代价。这些佣金和回扣又以各种费用的形式进入企业核算体系,成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列支依据包括企业虚增的费用金额和从第三方咨询公司取得的费用发票。上述虚增费用的列支又需要通过虚开发票实现,因此,逃税可能和虚开发票罪出现竞合。
九、药品飞检中潜藏哪些涉税风险
药品采购、销售均需要做到票、账、货、款、单(随货同行单)一致,无论是采购还是销售环节,上述资料存在不一致,都可能引发真实货物交易与发票记载是否一致的风险,货物流通中涉及的入库单、领料单、药品《随货同行单》、《质量检验报告》等单据,与发票记载购销数据不一致则可能引发......
十、医药企业虚开、行贿牵连案发,实际控制人承担数罪刑责
医药企业通过直接支付现金、账外支付回扣、赞助学术会议等方式进行的商业贿赂,伴随巨大的虚开、偷税风险。在本篇案例中,药企通过向多名医生行贿,取得核磁共振、彩超等医疗设备的中标资格,在医院将设备款项支付给代理进口公司后,企业指定小规模纳税人与代理进口公司签订虚假技术服务协议、销售协议,将药企获取的利润“提现”,偷逃税款。
十一、“异常凭证”不能抵扣进项,起诉开票方赔偿税款损失胜诉
什么是异常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8号公告(该公告与2019年11月14日发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出台之前并无系统的概念和范围,均散布于税收规范性文件之中。38号公告第一条将“异常凭证”的范围概括为五大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十二、医院采购药品发票价高于结算价涉嫌虚开案解析
在医药购销交易中,部分医疗机构为规避发改委、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药品加价率的监管,要求上游供药商以高于结算价的价格开具发票,以维持较高的销售价格,从而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医疗机构与供药商之间的这种做法容易引发虚开发票的风险。
十三、药品信息化追溯来了,药企虚开或更易曝光
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一直是国务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重点工作。自200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建立全国统一的药品电子监督管理网络以来,通过电子数据、网络化实现药品来源可追溯,成为当下与未来药品监管的必然趋势。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已于2019年12月1日实施,修法过程中暂停执行的药品电子监管已经重启。那么药品电子监管在税收征管领域,是否能够发挥打击虚开的作用?
十四、药企遗失账簿资料,帐外销售仍有迹可循
在本案中,福州稽查局没有进行核定征收,而是通过核查企业银行流水、购买方留存发票、收据、入库单据、付款凭证等资料,综合确定正大公司真实的销售收入、确定偷税数额。
十五、医药代表买票报销,买卖双方风险严峻
现行医药体制下,医药代表为了减少正常渠道取得薪资报酬带来的较高个税税负,往往通过买票报销的方式从药企套取佣金,而此举也契合了药企增加成本费用降低企业所得税的需求,因此药企往往仅从形式上审查发票的合法性便予以入账。殊不知,此举涉及的三方......
十六、药企接受虚开的伪造发票,单位、实际经营人被判逃税罪
现行药品、医疗器械销售模式下,医药代表作为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中间人,为医药企业打开销售渠道发挥作用,因此医药企业往往通过接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手段套出资金反馈医药代表,同时能够减少药企负担的企业所得税。
十七、为抵消“加肥药价”税负买票,药企多名责任人获刑
对“无货虚开”客观行为要件的认定,以双方是否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为判定标准。就医药企业而言,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发生的判定又体现为,是否签订合同、是否有随货同行单、运输单据证明货物的收发。由于合同、随货通行单等证据极易伪造,因此......
十八、医药咨询服务暗藏税务风险,医药企业合规自查乃重中之重
伴随着两票制的逐步推进,原本的底价代理模式终结,生产企业不得不选择高开,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的合作惯性及带金销售之风尚未能完全有效得到遏制,导致接受CSO、CSP发票被视为终极合规出路。但是随着征管方式和技术手段的日益完善,伪CSO、CSP为药企虚开“技术咨询费”、“推广费”的问题凸显,受到......
十九、新《药品管理法》取消GMP、GSP认证,医药企业税务风险不减反增
在新法的变革中,GMP、GSP认证被取消,与之配套的管理规范性文件也面临着条款失效问题,但是从实质上看,即便GMP、GSP认证取消,但对医药行业的监管没有松懈,甚至更加严格,导致医药企业税务风险不减反增。
二十、医药行业检查频频,涉案药企亟需关注三大方面
从中央到地方,近年来对医药行业展开的各种专项检查已经使药企、医药代表站在风口浪尖。在降低药价保障民生、打击商业贿赂等不正之风的过程中,医药企业的税务问题亦大面积曝光,过去普遍施行的行业“潜规则”在“两票制”等政策和专项检查活动中难以为继,致使企业面临严峻的......